无实践不问题。近期遇到了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案例宝货配资,涉及到对涉案数额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判断,发现当前相关规定存在分歧,如何适用需要注意。
一、从规定的历史沿革看二罪的追诉标准
1.2010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将“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作为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将“五千元以上”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从这个规定看,当时“五千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实际上和当时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入罪标准基本吻合。
对此宝货配资,2010年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2.2016年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即6万元)、五倍(即100万元)执行。可见,最高司法部门对二罪的追诉标准已经不同于贪污罪和受贿罪了。在最高法负责同志撰写的相关理解与适用类文章中,说明这这种规定的考量。
《解释》明确其定罪量刑标准按照相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一定的倍数执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体现从严治吏的政策精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不涉及公共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一般认为其危害性要低于相对应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其定罪量刑标准有必要适度上提,故《解释》作出了一般按照相对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二倍执行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兼顾轻重罪的平衡需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档量刑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相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的第一档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避免出现轻重倒挂问题,《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另行确定了更高倍数的起点数额,即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
3.2022版的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宝货配资,将“三万元以上”作为二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这样就又于当前贪污罪、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基本一致了。
这次修订有个大背景,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在本次修订之前,2020年刑法修正案就已经对二罪的量刑进行了调整。最高检、公安部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进行了说明: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二、从法律效力看二罪的现行追诉标准
回到开头提出的问题,对于二罪的追诉标准,从现行的规定看,两高2016年《解释》和最高检、公安部2022年《标准二》不同,实践中该如何适用?
有的观点主张,根据2001年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之后处理的,分两种情形:如果无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新”原则;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故而在2022年《标准二》施行后,应该依据上述原则适用追诉标准。
显然宝货配资,这就误解了2022年《标准二》的法律地位,虽然这是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但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从法律效力看要低于2016年《解释》。最高法2010年关于参照适用《标准二》的通知也明确,只有在最高法对定罪量刑没有标准时才参照适用。所以笔者认为,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按照法律位阶高低,在实践中仍应当适用2016年《解释》,以6万元作为立案追诉二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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